红足1世666814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7-17浏览次数:381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使高校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机制,促进党的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红足1世666814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当党员的办公地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学院党委,保证党员与党组织的密切联系。
第三条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应主动到流动党支部办公室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
第四条流动党员因私出境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相关程序。党员未办批准手续的,超过六个月,按自动脱党处理;办理批准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期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六条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预备期满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流出地党组织要重视对流动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明确其组织关系的隶属,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第七条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流出地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组织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八条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党组织同意,可以邮寄、由他人代交、或持所在单位证明补交党费,但不能少交或不交。

第九条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学院党组织同意,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学校,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